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东莞市众一慈善基金会《牙病防治公益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通过东莞博球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定向募捐资金。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开展牙病预防、科普、检查、治疗等公益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服务,推动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30万元,来源于东莞博球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第五条 本基金的住所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D2栋,邮政编码: 523000 。
第六条 本基金由东莞博球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命名在东莞市众一慈善基金会名下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业务范围:
开展三级口腔预防公益,包括但不限于一级-病因预防的口腔科普宣教与公益义诊;二级-早期干预的口腔健康检查与早期治疗扶持;三级-预防口腔疾病恶化,恢复咀嚼功能的公益扶持,特别是中老年人牙齿缺失、青少年咬合功能异常的防与治,社区口腔健康公益服务,贫困家庭或弱势群体口腔疾病筛查及治疗的公益扶持补助金等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成立管委会。
本基金管委会委员为 5 人,设管委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由双方委派。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任职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的参与议事。
第十条 管委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管委会的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更换的,须报基金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基金管委会秘书长在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年度慈善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管委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主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原始财产;
(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七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 本基金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公益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九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口腔疾病防控、科普、检查、治疗等慈善公益活动的支出;
(二)帮扶有口腔质量问题的贫困家庭或弱势群体支付口腔疾病筛查及治疗的公益扶持补助金;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条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管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基金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1年3月19日经管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管委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基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