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东莞市众一慈善基金会《晓教育心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通过广东世纪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募捐资金。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开展宣导员工互帮互爱,弘扬团队互助友爱精神,本着“广纳爱心、团结互助、利人利己”的原则,为困难员工解困救急,建立互助帮困长效机制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增强爱心互助服务意识,推动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由广东世纪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募集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的住所 广州 市 天河东路155 号,邮政编码: 510000 。
第六条 本基金由广东世纪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冠名在东莞市众一慈善基金会名下专项互助基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互助活动的业务范围:
广东世纪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员工家庭及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突发事故或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其他特殊事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成立管委会。
本基金管委会委员为 13 人(单数),设管委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由有双方委派。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任职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所从事的互助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的参与议事。
第十条 管委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管委会的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更换的,须报基金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基金管委会秘书长在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年度互助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管委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主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七条 本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互助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基金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互助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互助财产。
第十九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内部员工个人家庭及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突发事故,家庭经济特困的,经基金管委会讨论并需三分之二的委员投票通过,可申请互助金;
1、个人突发重大疾病,且个人和家庭的确经济特困的;(必须有县、区级以上的病例、诊断等相关证明或符合国家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所承保范围内的大病)
2、困难家庭突发事故的;
3、因国家自然灾害,导致同仁家庭受灾严重的;
4、其他特殊事件,经报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
第二十条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管委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应当合理增减互助条件,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基金财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互助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要加强互助项目档案管理,保存互助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互助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 12 月 29 日管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管委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